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关于环浙工大创新经济圈 (智能生态城)楼宇经济招商引资“十条”
发布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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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环浙工大创新经济圈(智能生态城)楼宇经济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创新创业能力,鼓励落地企业做大做强,充分打响杭城向北第一站城市名片,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税收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新注册企业中“人工智能+”企业年缴税收达到 20 万元以上,其他类企业年缴税收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为基数五年内给予县域经济贡献奖励。前两年给予 10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 50%的奖励;或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给予 80%的奖励。 二、租房奖励。根据“人工智能+”企业营收、地方经济贡献、人才集聚等,最高可享受 1 元/平方/天房租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详见附件 1) 三、研发补助。引导企业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部分,按照 15%的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支持,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 四、载体建设及产教融合补助。支持第三方运营机构新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的 50%给予补助,每家累计补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支持“人工智能+”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其中县级奖励 10 万、市级奖励 30万、省级奖励 50 万;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机 构,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按照 500 元/人/次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培训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鼓励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对在本地新设立且年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 六、鼓励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影视精品项目创作,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地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 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创先争优,对获得国际、国家奖项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七、鼓励影视剧组来德拍摄。在浙江省立项、备案的,且本地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县内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在本县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 20%给予第一出品方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本地宣发费用达到 200 万及以上的,按 2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采用数字虚拟技术占到整个项目制作费达 50%及以上进行影视作品制作的,额外再按其技术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详见附件 2) 八、鼓励企业开展国内电商业务。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当年度新开店铺且首次网络销售额达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单个企业 每年最多奖励 2 个店铺;首次网络销售额达 500 万元、1000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超过 3000 万以上的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 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增量部分按每 100 万美元跨境电商出口,给予 3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当年度增量部分每 100 万美元跨境电商进口,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 20 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年网络销售额(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网络零售额每增加 2 亿元的,追加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环浙工大创新经济圈(智能生态城)范围,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为三年,2023 年 1 月1 日后迁入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与德清县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其中已享受县内政策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奖励补差,单一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和企业营收(网络零售额)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政策与其地方经济贡献在10 年内达到平衡。 (三)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列入失信黑名单或不能履行合作协议事项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四)本政策中“人工智能+”企业指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影视文化、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现代服务业。 (五)本政策所称的企业年缴税收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本政策所称的影视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 (七)享受本文件资金奖励扶持的企业应在环浙工大创新经济圈(智能生态城)范围内持续经营 5 年(含)以上,对经营不满 5 年迁出的,应退还已享受的扶持奖金;企业申请扶持奖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特别重大的项目、企业引进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九)本意见由“环浙工大创新经济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人工智能+”及其他企业产业用房租用标准
房租奖励标准为:毛坯 0.7 元/m2/天,精装 1 元/m2/天,租金奖励按照先缴后奖的方式进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 5 年的租房政策。 (一)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6000 元/m2 以上的,当年租金全额奖励;若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当年租金按50%给予奖励;若未达到上述标准一半的,当年租金不予奖励。(一、二楼等生活性服务业商铺除外) (二)电商类企业可按需租用电商园区产业用房,具体如下: 1、国内电商年网络零售额达到以下要求:100m2 及以下办公面积,不少于1万元/m2;100m2 至 300m2(含)办公面积,不少于 2 万元/m2;300m2 至 500m2(含)办公面积,不少于 5 万元/m2;500m2 至 1000m2(含)办公面积,不少于 8万元/m2;1000m2 以上办公面积,不少于 10 万元/m2。 2、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按照国内电商年网络零售额的80%执行。 3、电商配套类企业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不少于 700 元/m2,且团队人员每 15m2 不少于 1 人(以社保或个税缴纳为准)。 4、入驻企业未达到全额奖励条件,但超过一半的,按全额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若未达到一半的,当年租金不予奖励。 附件 2 影视作品相关支持奖励标准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地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 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分别给予 5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二)电影公映票房达到 3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50 万元;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100 万元;达到 1 亿元的,给予补助 150 万元;达到 2 亿元的,给予补助 200 万元;达到 3 亿元的,给予补助 300 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 10 万元。 (三)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县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与视频网络平台实际分成收益超过 300 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 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圈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本县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 18 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 12 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 6 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 (五)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圈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在本县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在中央和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奖励每分钟 2500 元、1500 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 150 万元、100万元。 (六)支持创先争优,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圈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奖励 300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 2、获得奥斯卡金像奖、金熊奖、金狮奖、金棕榈奖的,奖励 1000 万元; 3、获得金鸡奖、金像奖、金马奖、华表奖、百花奖、飞天奖、星光奖及国际 A 类电影节奖项的,奖励 300 万元; 4、获得白玉兰奖、华鼎奖、金鹰奖、金钟奖、金猴奖的,奖励 200 万元; 5、金鹿奖、天坛奖、金爵奖的,奖励 100 万元; (七)以上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不可重复获得。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 日印发 |